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一)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草拟本市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行政区域社团的登记管理;负责对全市性各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级市和市辖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草拟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级市和市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检查督促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报批手续及业务管理;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和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核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军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供站、军人转运接待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计报灾情,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草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定,督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市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草拟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加强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协调全市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协调指导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城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草拟本市行政区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县级市、市辖区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级市、市辖区边界争议的调处。

(十三)草拟本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检查监督市区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四)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和办理港澳台华侨领养登记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全市救助管理站管理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全市殡葬改革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实施办法;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十九)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级市、市辖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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